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民申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盛捷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盛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申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盛捷。再审申请人盛捷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中法立终字第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盛捷申请再审称:2011年申请人提起诉讼,被告是“衡阳运机金结制造有限公司”,2015年提起本案诉讼,被告是“衡阳运输机械有限公司”,起诉的对象不同,申请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完全不同,生效裁定认定申请人的起诉“显然属于重复诉讼”既与事实不符,且没有法律依据。请求启动再审,裁定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的起诉。本院认为:衡阳运输机械有限公司(原衡阳市运输机械总厂)的下属单位分别为衡阳鸿辰机械有限公司(原衡阳运联机械厂)与衡阳运机金结制造有限公司(原金结分厂)。盛捷系衡阳运联机械厂的固定工人,其与衡阳运机金结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曾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已经驳回其诉讼请求。因衡阳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为衡阳运机金结制造有限公司的上级单位,故盛捷主张与衡阳运输机械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属于重复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受理其起诉的请求不能成立,应不予支持。综上,盛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盛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 平审 判 员  舒志宏代理审判员  米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达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