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22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2016)赣0622民初339号原告蔡小琴与被告洪建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洪##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22民初339号原告蔡���*,女,1975年12月12日出生。被告洪##,男,1972年07月13日出生。原告蔡**诉被告洪##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查明,原告蔡**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水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邹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