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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22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2016)赣0622民初339号原告蔡小琴与被告洪建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洪##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22民初339号原告蔡���*,女,1975年12月12日出生。被告洪##,男,1972年07月13日出生。原告蔡**诉被告洪##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查明,原告蔡**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水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邹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