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刑终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康黎娜、王乐霜犯绑架罪陈某、张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乐霜,康黎娜,陈某,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刑终209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乐霜,无业。2015年5月20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辩护人陈洲,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康黎娜,无业。2001年6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4月24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20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某,无业。2015年5月20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26日被逮捕,2015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张某甲,无业。2015年5月20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26日被逮捕,2015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康黎娜、王乐霜犯绑架罪,原审被告人陈某、张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鄂东西湖刑初字第0042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乐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菲、姚岚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乐霜及其辩护人陈洲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人康黎娜、陈某、张某甲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康黎娜与被告人王乐霜系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4月,经被告人康黎娜提议,被告人康黎娜、王乐霜预谋绑架被害人胡某,向其勒索人民币2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人康黎娜向被告人王乐霜提供了被害人胡某住址、车辆、GPS定位器等。后被告人王乐霜以向被害人胡某索取债务为由,邀约被告人陈某、张某甲先后多次在被害人胡某的住处蹲守并跟踪其行踪,后均因胡某并非独行而未能实施绑架行为。被告人康黎娜即向王乐霜提议绑架被害人胡某妻子杨某乙,向被害人胡某勒索钱财。同年5月1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乐霜、陈某、张某甲见胡某的白色奔驰越野车驶入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美联奥林匹克花园小区地下停车场66号停车位,胡某的妻子杨某乙从车内出来,即上前围住杨某乙,并持刀相威胁,强行将杨某乙逼至车内。被告人王乐霜用眼罩蒙住杨某乙的眼睛,三名被告人将杨某乙带至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金珠港湾3栋3单元1401室。被告人王乐霜、陈某将被害人杨某乙手脚捆绑,后被告人陈某、张某甲下楼等待。被告人王乐霜在房间内对被害人杨某乙进行语言威胁,以掌握被害人胡某的犯罪线索为由,向被害人杨某乙索要200万元。被害人杨某乙被迫打电话给被害人胡某要求筹款。被告人王乐霜亦反复给胡某打电话,以其妻子已被控制相要挟索取200万元。期间被告人康黎娜始终与被告人王乐霜保持电话联系,了解索要钱财的情况。后被害人杨某乙被迫向被告人王乐霜写下金额共计150万元的借条3张。同日下午,被害人胡某亲属向被告人王乐霜提供的银行账户先后分3次共计汇入8万元。被告人康黎娜采取套现的方式取出卡内现金5万元。当晚9时许,被告人王乐霜、陈某、张某甲驾车将被害人杨某乙带至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道258号迪雅花园小区门口立交桥下将其释放。2015年5月2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康黎娜、王乐霜、陈某、张某甲抓获归案。全部赃款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作案工具、赃款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南街金珠港湾小区3栋3单元1401室内,搜到被告人王乐霜捆绑被害人杨某乙的束缚带7根;在武汉市硚口区丽水康城1栋1单元201室内,搜到被告人康黎娜、王乐霜向被害人胡某索要的赎金人民币5万元及其绑架被害人杨某乙时所使用的帽子,同时还搜到被害人杨某乙被迫写下的借条3张、卡号为6294的交通银行银行卡1张,在该小区停车场搜到歌诗图小型汽车1辆,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乐霜身上搜到其作案时使用的折叠小刀1把。2、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康黎娜、王乐霜处搜到的上述物品予以扣押,并将人民币5万元发还给被害人杨某乙,将歌诗图小型汽车1辆发还郭某。3、报案材料证实,2015年5月19日上午10时48分,被害人胡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当天上午10时许,其妻子杨某乙在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奥林匹克花园小区地下停车场内被人绑走,后对方向其索要赎金人民币200万元。4、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实,2015年5月20日凌晨,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先后将被告人康黎娜、王乐霜、陈某、张某甲抓获归案。5、身份材料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康黎娜、王乐霜、陈某、张某甲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6、调取证据清单、交通银行客户交易流水、交通银行借记卡转账回执证实,公安机关调取了交通银行户名为蔡某、卡号为6294银行卡在案发当天的交易流水,显示该卡在案发当天跨行快汇入账人民币5万元,后消费人民币5万元,之后分两次跨行快汇入账人民币18000元、12000元。公安机关于2015年8月21日将该卡内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汇入被害人杨某乙卡内,发还被害人。7、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康黎娜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6月18日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4月24日刑满释放。8、现场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乐霜指认了其实施绑架被害人杨某乙的地点是武汉市东西湖区奥林匹克花园小区地下停车场第66号停车位;指认了其将被害人杨某乙关押的地点是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金珠港湾小区3栋3单元1401毛坯房;指认了其释放被害人杨某乙的地点是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道258号迪雅花园小区大门口立交桥下。证人蔡某指认了其陪同被告人康黎娜套取现金的地点是武汉市汉阳区汉商大厦写字楼1231室。9、提取笔录及相关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乐霜手机内提取了王乐霜与康黎娜的微信聊天记录、王乐霜与陈某的短信聊天记录以及王乐霜手机中存储的被害人胡某的照片。证实被告人王乐霜与康黎娜通过手机微信联系,且双方联系内容显示均与本案有直接关系,联系时间显示其释放被害人杨某乙的时间为案发当晚10时许。被告人陈某与王乐霜的联系内容显示其曾经怀疑本案起因非正常债务纠纷,而与被告人康黎娜有关,但王乐霜未对陈某说明实情。10、辨认笔录证实,证人蔡某辨认出被告人陈某、张某甲是在金珠港湾小区门口与其交接物品、交换车辆的人。被害人杨某乙辨认出被告人王乐霜是将其绑架并威胁、勒索、恐吓、释放的人。1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害人杨某乙被绑架的案发现场即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奥林匹克花园小区地下停车场进行勘验检查。12、证人蔡某的证言证实,康黎娜让他办了一张交通银行的储蓄卡,说有个银行高管差她父亲二三百万元钱,还钱就把钱打到这张卡上,还借了他笔记本电脑用于转账,康黎娜还拿出GPS定位系统问他怎么使用。2015年5月19日下午1点3左右,他受康黎娜委托到格林小区旁边的小区3单元14楼给王乐霜送充电器时,看见房间内一名五十多岁的妇女眼睛上罩着眼罩,手上拿着一瓶矿泉水,双脚被绑在椅子上。下午5点多钟,他先后三次收到短信那张交通银行卡共计进账8万元,康黎娜到汉阳银座在POS机上套取了5万元钱。当晚10点钟,警察在康黎娜的住处将他带走。1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9日下午1点钟左右,她接到同事杨某乙的电话,让她帮忙筹200万元。她觉得不对劲就给杨某乙的老公胡某打电话,胡某说杨某乙被绑架了。后来她按照警察的要求到绑匪说的地方把车钥匙取回来。14、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9日下午4点钟左右,她接到姐夫胡某的电话,说姐姐杨某乙被绑架了,之后她赶到姐姐家中,胡某让她和同事张某乙在家等消息,他自己去派出所。她按照胡某的要求,往账号6294交通银行的账户打了三次钱,第一次是五万,第二次是一万八千元,第三次是一万二千元。15、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他在2015年春节之后将鄂A歌诗图小型轿车1辆出租给康黎娜。16、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份一天的下午5点多钟,他帮一名女性顾客利用POS套现五万元钱并收取四百元手续费的事实。17、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证实,2015年5月19日上午10点18分,她开车回家将车停在美联奥林匹克花园小区16栋地下停车场时被三名男子持刀强行推进车内,并把她的眼睛蒙住、扣住帽子,还拿走其手机。这些人说出她家庭的详细情况,威胁她已经掌握了她老公胡某违法的证据,不配合就搞死她儿子,把她老公的证据交出去。后将她带至一个房间,捆绑其手脚,让她拿出200万元。她打同事张某乙的电话让其打200万元,又打电话老公筹200万元,并告诉他自己在绑匪手上。那个自称林峰的人还不停地用她的电话给胡某打电话要钱。后来,林峰陆续收到了她老公打来的钱后又让她写了一共150万元三张借条,接着开车送她至武昌雄楚大道就让她下车。杨某乙还证实胡某与对方没有债务纠纷和经济纠纷。18、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5月19日上午10点30分左右,有人用他老婆杨某乙的电话给他打电话说杨某乙被他们控制了,还说掌握了他8项职务犯罪情况,要拿200万了结此事。过后,对方不停地用杨某乙的手机打他电话要200万。后来,杨某乙给他打电话说她给对方打了150万的欠条,要给他们汇50万他们才肯放人,接着他找亲戚朋友等人凑8万块钱到对方的账上,后来杨某乙和对方都打电话说已经收到了8万块钱。胡某的陈述还证实其与康黎娜之间没有任何的债务纠纷或者经济纠纷。19、被告人康黎娜的供述证实,康黎娜了解胡某的家庭信息及经济状况,2015年5月,康黎娜因经济困难,便指使男朋友王乐霜找胡某或他的家人要200万元钱,后王乐霜以胡某差张驰钱的理由找了陈某及另一个姓张的男的帮忙索债。随后,康黎娜找朋友蔡某帮忙以蔡某的名字在交通银行开了张银行卡,并带王乐霜到将军路街美联奥林匹克花园小区指认了胡某住处。2015年5月18日晚上8、9点钟,王乐霜电话通知康黎娜已经将胡某的老婆杨某乙抓住了,随后,王乐霜将找杨某乙要200万元的过程都告诉了康黎娜。当天下午5点钟的时候,有一笔五万元的钱打到蔡某的交通银行卡上,康黎娜与蔡某一起到汉阳银座大厦12楼套现五万元钱,接着那张卡上又打过来一万八千元和一万二千元。杨某乙打了分别是60万、50万、40万的三张借条,王乐霜就把杨某乙放了。到了当天晚上10点钟的时候,王乐霜回来了与康黎娜一起吃饭时被警察抓了。20、被告人王乐霜的供述证实,康黎娜是我女朋友,2015年5月,康黎娜跟我说她叔叔坐牢与胡某有关,胡某有很多资产,还准备移民,她掌握了胡某受贿的证据,又因她投资亏损,经济上困难,康黎娜对我提出找胡某要200万,一来替她叔叔出气,二来改善我们两个人的生活。康黎娜让我找人把胡某绑出来要钱,还将胡某的住所和车子、车位告诉我,并买了一套汽车跟踪装置给我。随后我联系了陈某,说别人欠张弛的钱,让陈某帮忙去抓人,陈某答应了,接着又让陈某联系了张某甲。随后我每天通过手机监控胡某的行踪,带着陈某、张某甲多次到胡某所居住的小区守候,均因胡某不是独处而不好下手。康黎娜说胡某马上要移民到澳洲去了,时间很紧迫,如果找不到胡某就把他老婆杨某乙带出来。2015年5月19日上午10点多钟,我开着康黎娜的车带着陈某、张某甲一起来到奥林匹克花园小区胡某居住的那一栋地下停车场,看见胡某的奔驰越野车进了停车场,我和陈某、张某甲就一起从车上下来,围在那台奔驰越野车旁边,见一名四十多岁的较胖的妇女从车上下来,我问她胡某是不是她老公,她说是的,我拿出一把小刀威胁她,让她上了那辆奔驰越野车后排,我就和陈某坐在后排押着她,我用一个黑色的眼罩把她的眼睛遮起来,张某甲就开着奔驰越野车,一起将杨某乙带到康黎娜买的金珠港湾小区的毛坯房子里面。我要陈某把杨某乙绑在凳子上,我对杨某乙说,我们掌握了一些胡某受贿的事情,要胡某搞点钱花,如果不配合的话就把胡某受贿的事情抖出去,让他坐牢。我跟杨某乙说要200万元,杨某乙打通胡某电话后,我跟胡某说杨某乙在我们手上,让他出来谈一谈,胡某就在电话里面骂我。后来杨某乙愿意给我们200万元钱,并不停地与胡某电话联系要钱,我向杨某乙提供了康黎娜事先办好的蔡某的交通银行卡。杨某乙答应先给我们50万元,然后写了150万元的欠条给我。胡某陆续往卡上打了8万元之后就没有再汇款了,杨某乙还是不停地催促胡某汇钱。当天晚上7点钟左右,我见杨某乙实在没钱了,就让张某甲、陈某开车将她放走了。21、被告人陈某、张某甲的供述证实,2015年4月,王乐霜邀约他们见面,他说姓胡的男子欠房地产老板张弛190万元,要他们一同找姓胡的要钱,他们表示同意。2015年5月19日上午,王乐霜带着他们在奥林匹克花园小区地下停车场将姓胡的老婆逼进车内,王乐霜用黑色眼罩给这个女的罩上,带到是一个毛坯房,王乐霜用束缚带把这个女的左脚绑在凳子上。绑完之后王乐霜就让他们走了。到了当天晚上8、9点钟的时候,受王乐霜安排,张某甲、陈某又驾车到小区,陈某上楼同王乐霜一起将那名妇女架出来坐到车里,由王乐霜指路,张某甲开车一直到武昌雄楚大道附近才停在路边,王乐霜将那名妇女放下车,那个妇女的眼睛一直被蒙着。原审认为,被告人康黎娜、王乐霜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均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陈某、张某甲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陈某、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康黎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和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其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康黎娜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王乐霜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上诉人王乐霜对原审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上诉称原审定性不准,应定非法拘禁罪。上诉人王乐霜的辩护人辩称:1、应认定王乐霜犯绑架罪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王乐霜有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量刑情节。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乐霜与原审被告人康黎娜系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4月,经原审被告人康黎娜提议,二人预谋绑架胡某,向其勒索人民币2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上诉人王乐霜以向胡某索取债务为由,邀约原审被告人陈某、张某甲先后多次在胡某的住处蹲守并跟踪其行踪,均未能实施绑架行为。原审被告人康黎娜即向王乐霜提议绑架胡某妻子杨某乙,向胡某勒索钱财。2015年5月19日上午10时许,王乐霜、陈某、张某甲见胡某的白色奔驰越野车驶入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美联奥林匹克花园小区地下停车场66号停车位,即上前围住杨某乙,持刀相威胁,强行将杨某乙逼至车内。王乐霜用眼罩蒙住杨某乙的眼睛,三名被告人将杨某乙带至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金珠港湾3栋3单元1401室。王乐霜、陈某将被害人杨某乙手脚捆绑,陈某、张某甲下楼等待。王乐霜在房间内对被害人杨某乙进行语言威胁,以掌握有胡某的犯罪线索为由,向被害人杨某乙索要200万元。被害人杨某乙被迫打电话给胡某要求筹款。人王乐霜亦反复给胡某打电话,以其妻子已被控制相要挟索取200万元。期间康黎娜始终与王乐霜保持电话联系,了解索要钱财的情况。后被害人杨某乙被迫向王乐霜写下金额共计150万元的借条3张。同日下午,胡某亲属向王乐霜提供的银行账户先后分3次共计汇入8万元。康黎娜采取套现的方式取出卡内现金5万元。当晚9时许,王乐霜、陈某、张某甲驾车将被害人杨某乙带至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道258号迪雅花园小区门口立交桥下将其释放。2015年5月20日,公安机关将康黎娜、王乐霜、陈某、张某甲抓获归案。全部赃款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二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王乐霜上诉称原审定性不准,应定非法拘禁罪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王乐霜与康黎娜经事前预谋,主观上以勒索钱财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绑架被害人杨某乙,以杨某乙的人身安危相威胁向胡某勒索钱财的行为,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王乐霜的辩护人辩称,应认定王乐霜犯绑架罪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经查,王乐霜伙同康黎娜绑架杨某乙,向胡某索要200万元,最终杨某乙的亲属实际被迫向王乐霜指定的账户汇款8万元,杨某乙被迫书写借条150万元。上述情节不属于情节较轻,故其辩护人的前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王乐霜的辩护人辩称,王乐霜有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王乐霜在侦查期间对其与康黎娜共谋绑架胡某索要200万元用于改善生活的事实予以供认,但在一审庭审中又供称绑架杨某乙是为了索要胡某欠康黎娜叔叔的钱,故原审未认定王乐霜如实供述并无不当,其辩护人的前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康黎娜、上诉人王乐霜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原审被告人陈某、张某甲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陈某、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乐霜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永祥审判员 陈丽敏审判员 许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娅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