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6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赵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06刑初31号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1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6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公诉刑诉(201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牛广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6日3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酒后驾驶豫E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安阳市文峰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与铁四路交叉口东侧时与行人韩某某相撞,造成韩某某受伤,车损一辆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赵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韩某某外伤致躯体多部位疼痛,不构成轻微伤。经血醇检验鉴定,赵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7mg/100ml,达到了醉酒状态。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请依法判处。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韩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就赔偿事宜已调解解决。事发后,被告人赵某因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住院治疗。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韩某某陈述、证人孙某的证言、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第2016020373号血醇检验报告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勘查笔录、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车证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接警证明、文峰派出所证明、安阳市第五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协议书、被告人赵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赵某提供的安阳市第二人民医院CT急诊报告单、安阳市人民医院出院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认罪、悔罪。综合本案情节,为惩罚危险驾驶犯罪,维护道路交通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邢黎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董玲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