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2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2486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倪永祥,张家港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一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陶俊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