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潘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1民初1808号原告潘某。被告施某。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潘某诉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潘某未按通知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潘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