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陈某某与被告曾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曾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1009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75年12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78年11月26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被告曾某某,男,汉族,1974年11月20日出生,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委托代理人葛磊,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某某、陈某某与被告曾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以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原告自愿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曾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曾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庞XX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远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