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杨杰、张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杰,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831号申请人杨杰,男,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张伟,男,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申请人杨杰与被执行人张伟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2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宝林执行员 胡广春执行员 庞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荣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