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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杨杰、张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杰,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831号申请人杨杰,男,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张伟,男,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申请人杨杰与被执行人张伟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2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宝林执行员  胡广春执行员  庞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荣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