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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02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吴红军与广东汉康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红军,广东汉康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02民初736号原告:吴红军,男。被告:广东汉康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锦。本院受理原告吴红军诉被告广东汉康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红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24元减半收取362元、保全费370元,合计73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赖伟东审 判 员  陈荣辉人民陪审员  邓贵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