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商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鑫信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顶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鑫信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顶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欣鼎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陆羽,翁燕红,陆敏华,上海大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商初字第1037号原告江苏鑫信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树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庆祥,江苏苏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甘玲花,江苏苏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顶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苏州市欣鼎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陆羽,男,汉族。被告翁燕红,女,汉族。被告陆敏华,男,汉族。被告上海大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鑫信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顶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欣鼎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陆羽、翁燕红、陆敏华、上海大亚科技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鑫信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缴案件诉讼费9552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鑫信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倪湖滨人民陪审员 宋 捷人民陪审员 周敬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