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2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于海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2执115号申请执行人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于波,理事长。被执行人于海军,男,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申请执行人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于海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24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以(2015)集民二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作为执行依据,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并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2016)吉0582执11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以(2015)集民二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作为执行依据曾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82执1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刘成坤执行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永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