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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3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朱国枝、钦枝丽与杭州清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枝,钦枝丽,杭州清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3045号原告:朱国枝。原告:钦枝丽。委托代理人:朱国枝,系钦枝丽的丈夫。被告:杭州清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钱江经济开发区顺达路101号北206房。法定代表人:曹卫国,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枝、钦枝丽诉被告杭州清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国枝、钦枝丽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国枝、钦枝丽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枝、钦枝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国枝、钦枝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