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4民初1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培坤与张培江、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培坤,张培江,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1749号原告:张培坤。被告:张培江。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地址: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培坤与被告张培江、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所有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张培江驾驶的鲁G×××××号中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6年4月12日至2018年4月11日止)。查封期间不得损害、变卖或做其他法律处理。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芝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奇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