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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执字第2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刘满芬与鞠红坤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满芬,鞠红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靖执字第2645号申请人刘满芬。被执行人鞠红坤。刘满芬与被告鞠红坤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泰靖生民初字第3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协议如下:双方重新协商被告一次性补贴原告人民币40000元,约期于2015年9月至2018年7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1000元,余款5000元于2018年8月30日前付清。如有逾期或不付款,原告可就下余全部欠款一并申请执行。原告指定收款账号:开户行靖江农村商业银行、户名刘满芬、卡号62×××63。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鞠红坤负担(此款原告已缴纳,被告于2015年9月30日前付给原告)。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泰靖生民初字第36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且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瓒审判员 郭满秋审判员 蔡明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