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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民申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施亚群、范美莹与施亚群、范美莹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施亚群,范美莹,朱维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民申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施亚群。委托代理人牛建,陕西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范美莹。原审被告朱维娜。施亚群与范美莹及朱维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4)秦民初字第00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施亚群再审申请称,本案借款人是咸阳金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出具的借条是职务行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主体错误;本案申请人重复出具借条,实际上债权债务已清结,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故请求撤销原判,责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认为本案借款人是咸阳金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出具的借条是职务行为及其重复出具借条,因无有效的证据证明,故其请求撤销原判的诉请本案不予支持。申请人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再审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施亚群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昌柱审判员  张 娟审判员  倪治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快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