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城区支行诉谢克勇,詹媚珍,谢克开,郑成媚,黄会胜,梁雪平,林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城区支行,谢克勇,詹媚珍,谢克开,郑成媚,黄会胜,梁雪平,林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115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城区支行。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一路5号之一。负责人:陈仕俊,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柏桦,广东众君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进福,广东众君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克勇,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东县。被告:詹媚珍,女,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东县塘坪镇。被告:谢克开,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东县塘坪镇。被告:郑成媚,女,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东县。被告:黄会胜,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东县。被告:梁雪平,女,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东县。被告:林锋,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城区支行诉被告谢克勇、詹媚珍、谢克开、郑成媚、黄会胜、梁雪平、林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城区支行以被告谢克勇、谢克开、黄会胜已经还清所有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城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14元,减半收取85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城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林显驹人民陪审员 林天成人民陪审员 冯宏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冬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