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5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寨松林与开封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寨松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寨松林,开封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寨松河,寨松旗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5民初320号原告寨松林,男,1955年1月8日生,汉族。被告开封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禹王台区。法定代表人蔡彦周,董事长。被告寨松河,男,1954年8月11日生。被告寨松旗,男,系寨松河之弟。本院在审理原告寨松林诉被告开封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寨松河、寨松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寨松林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开封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寨松河、寨松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寨松林撤回对被告开封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寨松河、寨松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寨松林负担。代审判员 钱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