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6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姜冬根与杭州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冬根,杭州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6893号原告姜冬根。被告杭州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桃北新村。法定代表人孙吾焕。原告姜冬根与被告杭州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姜冬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诉称:2012年9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凿砼工程,工程总价为20470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陆续支付部分款项后未再履行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4年向原告出具了付款意见书,承诺于2014年1月28日付款80000元,余款在农历2014年2月15日结算后付清。到期后被告一直拖欠不付。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847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80000元。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拆房协议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为被告提供约定工程的事实;2、付款意见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承诺支付余款的事实。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到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该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故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2年9月26日签订拆房屋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建的杭州帛然纺织有限公司1、2号车间拆房拆混凝土项目,混凝土按每立方100元计算、拆墙按每平方70元计算。付款方式为每幢完工付款30%,验收合格一次性付清。协议签订后,原告进行了施工。2014年1月25日,经结算后,由被告出具付款意见一份,确认于2014年1月28日付款8万元,余款在农历2014年2月15日结算后付清。但到期后被告未付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杭州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姜冬根工程款8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杭州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缴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 判 长 孔海琪人民陪审员 何小明人民陪审员 任锦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