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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执恢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执恢14号李耀昌与陆志佳,陆润祥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恢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耀昌,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712。委托代理人:利军,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陆志佳,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香港居民身份号码:8211()。被执行人:陆润祥,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4132。申请执行人李耀昌与被执行人陆志佳、陆润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我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该行为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恢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泉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代理审判员  郭贤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贵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