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2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安徽省徽商玉道玉器有限公司与甘利、石二银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徽商玉道玉器有限公司,甘利,石二银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2民初294号原告:安徽省徽商玉道玉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幸福村。法定代表人:徐云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迟涛,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曼,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利。被告:石二银。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徽商玉道玉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甘利、石二银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暨交纳诉讼费通知后,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许 蕴 博审 判 员 张���鲁人民陪审员 陈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聂 晨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