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官执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计平、陈苏珍等与刘爱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计平,陈苏珍,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冯蒙蒙,刘爱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官执字第801号申请执行人黄计平,农民。申请执行人陈苏珍,农民。申请执行人黄某甲。申请执行人黄某乙。申请执行人黄某丙。申请执行人冯蒙蒙,教师。被执行人刘爱民,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申请执行人黄计平、陈苏珍、冯蒙蒙、黄磊、黄某乙、黄某丙诉被执行人刘爱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邳官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赔偿原告黄计平、陈苏珍、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冯蒙蒙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1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刘爱民赔偿给原告黄计平、陈苏珍、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冯蒙蒙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81331.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四、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案件受理费2367元、保全费1779.5元合计4146.5元,由原告承担1146.5元,被告刘爱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分别负担1500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爱民、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中国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12000元。且经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房产部门、土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官执字第80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范昱晖执行员 徐 松执行员 张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