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民终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振武,龚发润,龚永海,袁永香,刘湘林,周文付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民终1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振武,荆门市司法局干部。上诉人(原审原告)龚发润,无业。上述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宋文权,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永海,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城,荆门市东宝区景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袁永香,农民。系龚永海之妻。第三人刘湘林。第三人周文付,农民。上诉人潘振武、龚发润因与被上诉人龚永海,第三人袁永香、刘湘林、周文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5)鄂东宝漳民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潘振武及上诉人潘振武、龚发润的委托代理人宋文权,被上诉人龚永海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诚,第三人袁永香、周文付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刘湘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5)鄂东宝漳民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周利红审判员 刘永清审判员 李芙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文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