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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冯国军与被告张振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国军,张振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1589号原告冯国军。被告张振虎。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国军与被告张振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经法院送达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且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八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国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各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娄艳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天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