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民终3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毛仲贤与伍伟健、伍振明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终380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伍振明,毛仲贤,伍伟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38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伍振明,住广州市白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仲贤,住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伍伟健,住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伍振明因被上诉人毛仲贤、伍伟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委托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6日向上诉人伍振明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伍振明在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伍振明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缓交二审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情形,对其申请不予采纳,后本院又于2016年2月23日向上诉人伍振明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伍振明在接到该通知之次日起7日内预交诉讼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伍振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伍振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灯审 判 员  庄晓峰代理审判员  汪 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施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