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国庆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庆,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623号原告王国庆,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法定代表人:季亚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庆与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庆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庆以与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庆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洪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