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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2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赵连喜与侯玉良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连喜,侯玉良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2民初586号原告赵连喜(曾用名赵连玉),男,汉族,1984年6月6日出生,无职业。被告侯玉良,男,194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莫旗玉良红砖砌块厂(原莫旗博克图制砖有限公司)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连喜诉被告侯玉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连喜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连喜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连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赵连喜负担25元。审判员  王秀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艳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