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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执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乌拉特中旗巴运涉外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德亨商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拉特中旗巴运涉外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德亨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执字第525号申请人乌拉特中旗巴运涉外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在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被执行人内蒙古德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在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申请人乌拉特中旗巴运涉外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德亨商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乌中法商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乌拉特中旗巴运涉外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转入执行程序后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5)乌中法商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哈斯其其格代理审判员 照日格巴图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