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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法执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与刘夕亮、刘倩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刘夕亮,刘倩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坊法执字第9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70号。代表人王建朋,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夕亮。被执行人刘倩倩。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夕亮、刘倩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坊商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倩倩名下在银行部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倩倩名下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福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