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8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8执160号申请执行人韦虎成,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瑶族,住都安瑶族自治县地苏镇上节村香上队****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84********。被执行人班汝珍,女,1986年9月10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平果县凤梧乡济世村下坡屯**号,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86********。申请执行人韦虎成与被执行人班汝珍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都民初字第3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班汝珍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两孩子月抚养费800元(从2015年2月份起至2016年2月份)共计10400元。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已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桂1228执160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班汝珍居住地及财产所在地属广西平果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6年3月13日委托平果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因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28执160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宝国代理审判员 莫胜同代理审判员 银宗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