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湖南华大木业有限公司、胡隆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湖南华大木业有限公司,胡隆华,吴辉,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65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责人安文梅,行长。被执行人湖南华大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隆华。被执行人胡隆华被执行人吴辉。被执行人吴军。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华大木业有限公司、胡隆华、吴辉、吴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二初字第054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华大木业有限公司、胡隆华、吴辉、吴军存款人民币44万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44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祥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