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民终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汪清县林业局木材经销总公司与张文治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清县林业局木材经销总公司,张文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民终2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清县林业局木材经销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学松,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治。上诉人汪清县林业局木材经销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文治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汪清县人民法院(2015)汪民一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汪清县林业局木材经销总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以双方在私底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汪清县林业局木材经销总公司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清县林业局木材经销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汪清县林业局木材经销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汪清县林业局木材经销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 丹代理审判员 张 丽代理审判员 金 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珍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