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983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周祖国、江西省春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祖国,江西省春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金春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财保24号申请人周xx,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申请人江西省春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安市田南镇。法定代表人金xx,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金xx,女,1967年5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申请人周xx因被申请人江西省春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金xx未能按期归还借款,为确保申请人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余佳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周xx的保全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严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