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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6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石狮市汇顺布行与苏清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汇顺布行,苏清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6930号原告石狮市汇顺布行,经营场所石狮市琼林北路27号,组织机构代码:L3053372-4。经营者施纯销,男,196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丁雅红,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清流,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狮市汇顺布行与被告苏清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愿给予被告还款宽限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狮市汇顺布行撤回对被告苏清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石狮市汇顺布行负担。审 判 长  李美好代理审判员  陈伟莲人民陪审员  邱茵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秋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