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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81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曾广彬与陆瑞坤、高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广彬,陆瑞坤,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81执259号申请执行人曾广彬,男,汉族。被执行人陆瑞坤,女,汉族。被执行人高勇,男,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曾广彬与被执行人陆瑞坤、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23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陆瑞坤、高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广彬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曾广彬与被执行人陆瑞坤、高勇就债务履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同时申请执行人曾广彬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就债务履行达成了和解,同时申请执行人曾广彬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可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民初字第23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李圣富审判员 刘峻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林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