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肖体建、孙友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体建,孙友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394号申请执行人肖体建,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孙友兵,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申请人肖体建与被执行人孙友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民初字第0115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86180.38元及息。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没有履行义务亦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开户信息;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投资信息;本院委托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回函称被执行人在当地没有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对被执行人孙友兵作出司法拘留10天的决定并予以布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通报中国人民银行记入征信系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报送电视台予以曝光。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表、查封资料、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39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唐乔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甜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