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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执7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钟俊永与潘积云、施英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俊永,潘积云,施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769-2号申请执行人钟俊永。被执行人潘积云。被执行人施英华。钟俊永与潘积云、施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一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因执行需要以(2016)桂0103执76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潘积云名下的车牌号为桂A×××××号小型汽车壹辆。现申请人钟俊永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潘积云名下的车牌号为桂A×××××号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伽苾审判员  何明波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中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