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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民初2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永康市芝英广场业主委员会与胡启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芝英广场业主委员会,胡启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2144号原告永康市芝英广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永康市芝英镇后城大街666号7幢1号一楼。法定代表人章龙灯,系业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新军,永康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启钧。原告永康市芝英广场业主委员会为与被告胡启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6年4月12日,原告永康市芝英广场业主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芝英广场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康市芝英广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康市芝英广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 判 员 胡琦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吕依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