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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2民终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孔令云与廖顺平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顺平,孔令云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2民终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廖顺平,女,汉族,1965年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孔令云,男,汉族,1950年9月2日出生,住哈密市。委托代理人:陈子忠,新疆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廖顺平、孔令云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哈密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邱 洪代理审判员 陶 金代理审判员 周丽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