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2民终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孔令云与廖顺平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顺平,孔令云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2民终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廖顺平,女,汉族,1965年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孔令云,男,汉族,1950年9月2日出生,住哈密市。委托代理人:陈子忠,新疆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廖顺平、孔令云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哈密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邱 洪代理审判员 陶 金代理审判员 周丽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