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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崔奕红与王凤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奕红,王凤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崔奕红,男,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王凤体,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崔奕红与王凤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凤体偿还申请人崔奕红借款155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凤体于2016年4月12日交到法院案件款15500元,申请人已于当日全部领走,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军义审 判 员  逯 鸣代理审判员  董付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科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