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执7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袁兰兴与邓建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兰兴,邓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7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兰兴。被执行人:邓建军。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柯钱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邓建军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详见诸信车评报字(2016)第023号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水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