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民初字第03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郑诗海与朱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诗海,朱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3892号原告郑诗海。委托代理人丁思友,江苏金鸡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居娅婷,江苏金鸡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诗海诉被告朱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诗海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诗海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诗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郑诗海负担。审 判 长 刘 洋人民陪审员 魏淼澄人民陪审员 卢慧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方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