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10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卞光琳与徐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光琳,徐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0394号原告卞光琳。被告徐铮。原告卞光琳与被告徐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人民币800元。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因需进一步调取证据材料,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卞光琳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光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陈献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慧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