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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10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卞光琳与徐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光琳,徐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0394号原告卞光琳。被告徐铮。原告卞光琳与被告徐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人民币800元。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因需进一步调取证据材料,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卞光琳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光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陈献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慧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