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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民终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7

案件名称

梁林与任春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春章,梁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5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春章,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桂玲,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林,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文利,莱州市永安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任春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15)莱州民初字第1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春章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任春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任春章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任春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光锐审判员  郑 勇审判员  罗春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