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法执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旭仁格日乐申请执行李志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旭仁格日乐,李志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法执字第528号申请人旭仁格日乐,女,1969年9月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执行人李志贵,男,195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旭仁格日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志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志贵的工资每月扣留2000元,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5)乌中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 文 科代理审判员 赛音朝格图代理审判员 张 振 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友 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