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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刑更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田茂权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茂权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346号罪犯田茂权,男,生于1989年6月2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0日以(2010)珠中法刑初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茂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42718.53元(未支付)。被告及同案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2日以(2010)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5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以(2013)粤高法刑执字第222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33年5月21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田茂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田茂权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茂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茂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二○三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为民审 判 员  魏红敏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梓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