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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邢吉刚与临清市康庄镇邢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吉刚,临清市康庄镇邢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375号原告邢吉刚,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燕。被告临清市康庄镇邢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长力,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吉刚与被告临清市康庄镇邢庄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吉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汪 忠审 判 员  张金勇人民陪审员  张文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