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01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7
案件名称
周涛诉孙青、曾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涛,孙青,曾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01民初1437号原告周涛,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居民,住四川省西昌市小庙乡焦家村2组外滩十六区,公民身份号码:5134011969********。被告孙青,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彝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居民,住四川省西昌市月城公寓*期,公民身份号码:5134281966********。被告曾燕,女,出生不详,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居民,住四川省西昌市三岔口南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涛诉与被告孙青、曾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涛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马 英审 判 员 田阿衣人民陪审员 付光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邱光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