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法执字第25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立君与李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君,李香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2545-3号申请人王立君。被执行人李香兰。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伊法执字第2545-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香兰在中国建设银行康巴什支行工资账号,现因申请人王立君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李香兰工资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香兰在中国建设银行康巴什支行的工资账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屈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