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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1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3

案件名称

陈天亮,张琼与谢碧富,宋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琼,陈天亮,宋华珍,谢碧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民初341号原告张琼,女,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陈天亮,男,1964年3月5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宋华珍,女,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谢碧富,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琼、陈天亮诉被告宋华珍、谢碧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张琼、陈天亮存在部分债权尚未到期,原告张琼、陈天亮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琼、陈天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琼、陈天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63元,减半收取2681.5元由原告张琼、陈天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佳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申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