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1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3
案件名称
陈天亮,张琼与谢碧富,宋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琼,陈天亮,宋华珍,谢碧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民初341号原告张琼,女,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陈天亮,男,1964年3月5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宋华珍,女,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谢碧富,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琼、陈天亮诉被告宋华珍、谢碧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张琼、陈天亮存在部分债权尚未到期,原告张琼、陈天亮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琼、陈天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琼、陈天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63元,减半收取2681.5元由原告张琼、陈天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佳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申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