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1民初2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宋某与李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李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421民初2096号原告宋某,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女,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专科医院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李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林永生二○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高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