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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民初2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宋某与李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李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421民初2096号原告宋某,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女,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专科医院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李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林永生二○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高馨 微信公众号“”